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商誉作价出资1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作价出资3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作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21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聘任监事李某兼任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2)2021年A公司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董事王某于2021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公司,经营范围与产品类型相同,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 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产品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相差无几,挤占了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A公司董事会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并撤销王某公司董事职务。
(3)2021年5月,经评估发现A公司设立时丙公司出资的产房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4)乙公司拟定货币出资10万元,实际缴付5万元。某次股东会会议决定,解除乙公司的股东资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事项(1)中,董事会聘任监事李某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事项(2)中,A公司董事会“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事项(2)中,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公司董事职务”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事项(3)中,丙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出资?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6)事项(4)中,A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解除乙公司的股东资格?并说明理由。
解析
(1)股东以商誉和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的财产(如毒品)、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在本题中,股东以商誉与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
(3)符合。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贵公司所有。
(4)不符合。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题目中董事会无权撤销董事。
(5)丙公司应当补足出资,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无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公司股东会有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乙公司以缴纳部分出资,并非完全未缴纳,因此无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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