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灵活应用“无过失性辞退”的两种方式?
小王从技校毕业后进入北京某电器商场工作,负责该商场售出产品的售后工作。在小王负责维修的产品中,返工数量居多,经常遭到客户投诉。商场行政部门遂将小王调到商场负责销售工作,但因小王性格孤僻,一个月下来电器没有卖出几台,客户倒是得罪了不少。商场行政部门决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部门领导在做辞退决定时有点为难,不知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与“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方式,哪种对企业更有益?
案例解析:
两种不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根据特点与需要自由选择。《劳动合同法》第40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一个选择权,立法者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第四十条企业无过失性辞退中增加的“代通知金”制度,即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突破了《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能“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即预告解除)这一行使解除权的单一方式。劳动者出现第四十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中的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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