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签了劳动合同,缴了社保,不一定能认定劳动关系?
丁是公司总经理的亲戚,已将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公司快两年(所缴费用全部由丁自己承担),但丁从来没有到公司上班。现在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丁还想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就得要继续和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HR心里一直犯嘀咕,丁和公司之间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丁算不算公司的职工?
请问,公司和丁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已经为丁办理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公司和丁之间有无劳动关系?
案例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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