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员工兼职被开除,企业是否要给予经济赔偿?
刘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刘某又在其它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只要请两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就可以得到一笔额外收入。刘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公司的人事经理黄某知道了,黄某认为:公司对刘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刘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刘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刘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刘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经济补偿。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刘某的做法不会得到仲裁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刘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可以看出,刘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正常的主职财务总监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要求刘某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关系,刘某没有处理。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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