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认为:权利意识表现为崇尚权利,主张民主,推行法制。对权利的重视始于资产资级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理应将其推向新阶段.权利是民主的精髓,国家保障人民的权利,权利是法制的核心,权利是道德的准尺。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但从源泉、时序、目的看,权利是主要方面。立法的宗旨是确认权利,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守法的实质是尊重权利,违法的危害性是侵犯权利。法制教育要从权利教育入手,启发民众的权利意识。立法要有正确目的,注意法律的系统调整执法要有权利标准,把握法律的序列适用;守法既要敢于行使权利,又要善千履行义务。增强权利意识和树立宪法观念,将使宪法获得永恒力量。
1982年12月4日,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共和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在宪法的指引下,民主精神不断发扬,法律制度日臻完善,经济建设在法制的保障下迅速发展。宪法有如光芒四射的灯塔,指引着十亿人民为开创平等、自由、和平、幸福的未来而奋斗。
实施宪法,必须树立宪法观念,宪法观念就是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的统一。宪法观念的
根本是人民主权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表现为崇尚权利,主张民主,推行法制。努力增强全民族的权利意识,是现实的要求和历史的责任。
一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使其权益能够实现,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方式保证其实现。
对权利问题的突出与重视始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针对这一专制特征,一大批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家揭竿而起,树起“天赋人权”的理论旗帜,主张人权,宣扬民主,推崇法制,并以法律为重要武器向封建专制发动攻击。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就以限制王权,扩大臣民权利为出发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把这种天赋人权的内容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四项。这些都成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和宪法原则,并且明确载入它们的宪法。这种以“人权”为旗帜对权利的主张和追求,在反对封建专制政治压迫和人身奴役中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但是,这种人权理论基点是唯心主义的,并不存在有天赋的人权。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权利本身不过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才是权利实质的科学论断。
然而,考察和实现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则是人类所共同追求和应当享有的。而且,崇尚权利,主张民主,推行法制的权利意识,是人类思想宝库中的共同财富。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劳动者的一些权利不能实现,而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的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则既提出了更高的权利需要,又为它们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理应将人民权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从民主的概念来看,它的原意是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才能当家作主,人民有权利才有民主,离开人民的权利的“民主”只能是抽象的民主,虚假的民主,只能是与民主相对立的专制。因此,人民的权利是民主的精髓。
其次,从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来看。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对于人民民主专政,过去多称一方面对人民实行民主,一方面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者是对立的统一,是并列关系,是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这是正确的,但它指的是国家的职能。如果从国家的本质来讲,民主与专政就不是并列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统一,而是一种从属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人民性、民主性。民主是基础,专政是为了保护人民民主,是服务于人民民主的。国家权力表现的民主与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为国家本质所决定,为着保证人民权利的实现的。
再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来看。人民要行使权利,当家作主,必须使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用法律来体现和保障。没有法制化的民主,不可能是真实的、巩固的民主;本由人民的权利而生成的国家权力就可能异化,成为少数掌握权力者对人民权利的恩赐和施舍,成为心血来潮的手中玩物,乃至使人民最终失去权利。因此,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反之,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没有民主的法制无从体现人民的权利,只能是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统治,成为封建专制。因此,民主又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既然只有有民主才有法制,法制又体现民主、保障民主,因此作为民主精髓的权利,自然是法制内容的核心。
最后,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人类道德的产生先于国家法律,道德的影响较之
法律的制约更为深沉广泛。如同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一样,道德观也是法制观的基础,法律反映并维护社会的道德,法制观与道德观是相互协同的。法律又积极地反作用于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将促使旧道德中的糟粕消亡和促进新道德的成长,法制观也将促使道德观的进步。权利意识作为法制观念的核心,将增强人们的平等、自由感,消除特权等级思想,平等待人,互相尊重,改善人际关系;将用权利、义务标准来评断是非曲直,增强理解,协调矛盾,良化道德风尚。因此,权利意识又成为道德观的内容与准则。
可见,人民的权利问题贯穿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和道德范畴之中,权利意识是民主观的精髓,是法制观的核心,也是道德观的准尺。
二
我们强调权利意识是否忽视或排斥义务意识呢?当然不是。从权利概念提出时起它就与义务概念相联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法律范畴,权利只是法律赋予的享有某种权益的自由,自由也只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行使权利“以保证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为限度”,享有自由“决不是为所欲为,它只依服从法律而存在”。离开了法律就没有权利和自由,超越了法律就违背了义务。权利和义务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应当享有权利,权利愈多,义务也就愈大。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又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义务。可见,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不可分割的。
但是,谁是主要的呢?或者说,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上说,谁是主要方面呢?当然是权利。第一,从源泉上说,既然民主的精髓是权利,则义务是由权利而产生,以义务来界定权利的享有范围和造就权利的行使条件。两者而言,权利是本源,义务是派生。第二,从目的上说,履行义务是以享有权利为目的,享有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了履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第三,从时间上说,公民一出生就需要享有权利,而后才要求他履行义务,正是由于他享受了权利才要求他履行义务,而不是因为他履行了义务才赋予权利。,这可以说是权利在前而义务相随。
因此,尽管权利与义务有如影之随形,形影不离,两者是相伴而生,不可分割,但彼此并非无所主从,等量齐观。不可本末不分,目的倒置,时序错乱。所以,确定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提出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就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方面和主要方面。
并且,提出权利意识而没提义务意识并不意味忽视或排斥后者,除权利与义务两者本身不可分割,权利问题是主要方面的原因之外,也有个人类思维及用语的简捷问题。法理上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没有“义务能力”的用语,就因为权利能力包含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结合产生了“责任能力”。《民法通则))中有“民事权利”的专章,却没有“民事义务”的章节,也因为确定了权利范围就明确了义务,确定了权利主体就明确了义务主体,因而只有责任主体和责任能力。
前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它们在制定的《权利法案》、
《人权宣言》等纲领中,都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明确了义务。如果因为这里提出权利意识而误以为忽视或排斥义务观念,误以为讲权利就可以不讲义务、讲自由就可以为所欲为,那只是表明正需要我们加深对权利问题的正确理解,加强对权利意识的宣传教育,加紧对干部群众的指引疏导,而不是权利意识本身提法的偏颇和内容的失误。
进一步从实践行为的目的和作用来看:
立法的宗旨是为了确认人民的权利。直接规定权利内容的法律自不待言,它规定公民的义务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而大量规定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社会事务的各种法律,根本上都是为着实现人民权利,为着人民的自由和幸福。这是我们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制定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行政和经济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调整社会关系,协调人际矛盾,处罚违反义务的各种行为,宏观上是为着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根本上也是为着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是我们在法律的原则下,具体处理纷繁错杂的社会事务的内心准则。
守法的实质是尊重权利。它包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享有的权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对自身合法权益要敢于主张,并善于用法律来保护。应当主张的合法权益而不敢主张、不善主张不是良好的守法。当然这不排斥而且提倡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谦让包容、体谅互让,以及出于政治觉悟的顾全大局作出贡献机而对某些权利主张的自愿放弃。但此种提倡要注意分寸,应以不损害权利人的根本权益为限度。
守法的另一方面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义务,不可因自己权利的行使而影响和损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是守法。所以,守法的实质是正确对待权利问题,这是检验守法与否的正确标准。
对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人们通常说是不知义务、违反义务,其实质就是不知权利、侵犯权利。不知义务是不懂或不尊重权利,违反义务实质是侵犯权利。若要明确义务首先要懂得权利,真正认识了权利就了解了义务。这就要求树立权利意识,有了权利意识,作为对应面的义务意识才会具备,这是权利义务意识的逻辑形成。
三
社会主义的权利意识,应该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明确权利内容,即公民究竟有些什么权利,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二,掌握行使权利的基本标准,即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为界线,以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为义务。第三,树立崇尚权利的信念,即尊重权利,维护权利,正确地行使权利。这一权利意识的突出与增强,将会深化法制教育,推动立法和执法工作,促进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坚定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制。
在法制教育中,应当从权利教育入手,尤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为重点,以此带动义务教育。要使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了解行使权利的界线,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到法律与自己的密切关系,它既是个人行为的规范,又是保护自己权利的“盾”,还是反击违法侵权行为的“矛”。从而增强主人翁观念,自尊、自重、自信、自爱,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把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作为一种切身需要,产生一种内在动力和热切愿望,不是当作被动的任务去完成,而是作为自己的事业去努力。
这次全民性的普法活动,不少地方之所以搞得如火如荼,干部积极参加,群众踊跃学法,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成效显著,其基本原因就是在指导思想上转变了把法律当做治人工具,只管老百姓的观念。从人民是法律的主人,把法律交给人民,成为入民心中的准则、手中的武器的观点出发。
在工作方法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居高临下式的“你们要这样做,不这样做就要那样办"的重禁止性规范的义务内容的宣传,而是从权利教育入手,注意培养社会主义主人翁观念,既着眼于长远思想建设,又紧密联系当前实际进行宣传教育,并且注意处理好解决现实问题与长远思想建设的辩证关系,把解决现实问题作为普法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应有结果。
但解决现实问题只是推动普法教育并引向深化的手段,长远地在于增强权利意识,树立正确的民主、法制、道德观念,从根本上搞好思想建设。由于这样激发了群众学法用法的极大热情,使这些地方的普法活动搞得生动扎实,深入人心。这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一条非常成功、非常宝贵的经验。
在立法上在制定政策上,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封建立法是以维护上层统治者的利益管理国家、统治人民为出发点。社会主义立法是以保护人民自由和权利,人民来掌握权利管理国家为出发点。这是一个对立的方向性区别。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切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人的关系,是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在阶级社会中是阶级利益关系。在现阶段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亡后,主要就是同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明确这个基本态势,就要从维护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协调人际关系,总体是确认和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来制定法律,任何时候都不可忘记这个目的。
由此出发,就要注意法律的系统调整问题。法律的系统调整包含全面性、协调性和及时性。宪法载明了公民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应当通过各项立法将其具体化、明确化,使之全面配套,有法可依。在确定立法的内容时,要注意协调,既要与现阶段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的思想相适应,又要注意各项法律的衔接和统一,使之内外协调以利实施。在制定具体法律时,还应当及时立法,应当有“预见性”,先有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以便遵循。如果等某些问题发生的再制定,既可能已造成损失,又可能使民众产生误会有碍施行。对权利方面法律的系统调整问题,既有三十多年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基础,也有国外立法的有益借鉴,关键是解决认识问题,立法者权利意识的强化将推动立法的健全发展。
在执法上,对于掌权者更要强调和增强权利意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者行使职责的权利,也是忠于职守的义务。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要以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为限,不能搞权力的自我膨胀,也不能弃之职权玩忽职守,这既是行政者的权利又是义务。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要坚持权利标准。
诚然在政治问题上,要讲组织服从,如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在经济政策上,·58
要讲利益兼顾,如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但在执法上,就要讲究权利,有权利就保护,无权利就不能主张,侵犯权利就要受到制裁。这要成为执法者、为政者的坚定信念。
由此出发,又要注意执法的序列适用问题。在法律的系统调整的前提下,执法的序列适用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在宪法总的指导下,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着社会活动的纵向关系,民法调整着社会活动的横向关系,从而构成纵横交织的法律调整的网络体系。在这网络体系之后,才以刑法为后盾,以其典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
因此,在执法中,要克服“重刑轻民”及忽视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传统偏向,全面考虑法律的适用选择,注重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对于违法行为,要进行“层次筛选",先从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规范中选择处罚,只有当这些手段不足以制裁时,才选择刑法的惩罚,而不宜动辄就考虑刑法惩罚。既要看到刑罚手段的有效性,也要认识它的有限性,应当循序渐进地选择使用。尤其在当前开放、搞活,致力于发展城乡商品经济的改革年代,这种“序列适用"的执法思想有利于正确地实施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和建设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环境的安定。
在守法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活动。这要成为一个坚定的守法信念。
在此之下,既要肯定和鼓励积极履行义务的守法行为,又要宣传和表彰充分行使权利的守法行为。要纠正对于守法概念的片面理解,不要把守法当作一种消极的行为,而要作为一种积极的活动。当人民群众不再把守法仅仅作为履行义务,而作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会进发出巨大的热情,奋勇争先地投身于法制建设的时代潮流中来。
社会主义权利意识的增强,将对国家的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从根本上树立起神圣的宪法观念。它不是镌刻在华丽的大理石上,更不是铸刻在古老的刑鼎或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当代十亿人民的心中,成为人民心中的宪法,它更新着悠悠久长的民族精神,它渗透于民主、法制、道德的观念之中。这部人民心中的宪法,随着人民脉搏的跳动,每天都在获得新的血液,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将显示出永恒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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